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🕒 8
“盜幣”、“騙幣”、“搶幣”,立案難!委託律師終於成功刑事立案!
一。已經有不少壞人,盯着你的虛擬貨幣,準備“盤你”!
實務當中,很多受害人自己之前基於合法擁有的虛擬貨幣,結果被“黑客盜走了”、被“身邊人把錢包助記詞或者交易所密碼偷走了”、還有“虛擬貨幣被騙子騙走了”,甚至“被人威脅把你的幣敲詐勒索走的”,以及“線下交易過程中,收到幣之後,強行把交易款搶走的”,諸如此類的情況,讓擁有虛擬貨幣的人防不勝防。而且,據劉律師瞭解:這類案件越來越多!這也說明了,“壞人”對虛擬貨幣研究越來越多。那麼,當受害人遭遇這類情況的時候,能夠通過法律來維權,去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嗎?另外:公安機關可以把這些壞人“繩之以法”,最終幫受害人“挽回損失”嗎?
二、因爲涉及“虛擬貨幣”,公安就可以不立案、不管你的遭遇了嗎?
關於虛擬貨幣,人民銀行曾經發布過三個文件,分別是:《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》(13年通知),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》(94公告),和《關於整治虛擬貨幣“挖礦”活動的通知》(924通知)。在這三個文件中,主旨都是勸誡民衆不要炒幣的。所以:在老百姓的印象中,玩兒虛擬貨幣的人,都是在從事國家所不鼓勵、不支持的事情。如果國家都不鼓勵、不支持了,那麼,公安機關是不是可以以“三個文件”爲理由,來“拒絕立案”?
首先,無論是13年通知、還是94公告,924通知,在法律上的地位都僅僅屬於“規範性文件”,在效力層級上,不屬於“法律、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”。因此,上述三個文件,在刑法上均不能作爲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直接援用的法律依據,更不能以“三個文件”爲理由,對虛擬幣相關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。
其次,關於涉虛擬幣案件是否屬於詐騙、盜竊、侵佔等財產犯罪,取決於虛擬貨幣是否能夠被視爲法律上的“財產”。從三個文件的內容來看,早在13年通知中,比特幣的虛擬商品的屬性就得到了認可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優秀案例之一,閆向東等與李聖豔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【(2019)滬01民終13689號】,也同樣肯定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,認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、稀缺性、可支配性等特點,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徵。並且,在【(2024)滬0104刑初11號】案件中,法院認爲,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,利用技術手段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,祕密竊取他人虛擬幣,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。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,虛擬幣不僅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,而且可以被納入刑法上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範疇中。
此外,從後果上來說,由於虛擬貨幣可以產生一定經濟利益,如果刑法上不對這種財產價值進行積極保護,那麼,這相當於是:“公安機關”以“不立案行爲”,來變相地支持和保護“盜幣”、“騙幣”、“搶幣”等行爲,一旦該現象成爲一個產業鏈,這顯然將極大地破壞社會公正秩序及違背民衆的樸素情感。
所以呢,公安機關不能以人民銀行與虛擬幣有關的“三個文件”,來作爲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。在實務中,我們建議辦案機關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,來進行綜合評價,如果該案件確實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,那麼,即使案情涉及到虛擬幣,辦案機關也應當及時予以立案,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。
#SCDO